无过错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02
出租机动车、出借机动车后发生事故———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支持,机动车被出租、出借后发生交通事故,只要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就不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同时强调,出租、出借车牌与出租、出借机动车不同,前者不受法律保护。
岳屾山律师告诉记者,出租车牌是在租借机动车购买指标,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而出租、出借机动车则是由机动车所有人购车、上牌,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并非一人。
岳屾山律师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险不足以赔偿损失,则剩余损失应由车辆的借用人、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机动车所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包括四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如果当事人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文/本报记者 吴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