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租车为您报道醉驾出车祸 保险首次赔
发布时间:2014-06-04
法院依据最高院新出台司法解释 判决首例醉驾出车祸案———
“房山法院对一起司机醉驾造成骑车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据悉,此案是最高院新规实施后北京首例醉驾出车祸不再“免赔”案。”
本报讯 醉驾、毒驾、碰瓷儿、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伤亡,交强险赔不赔?近年来一直争议不断。按照《交强险条例》上述几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但是房山法院昨日宣布,该院根据2012年年底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新的司法解释,对一起司机醉驾造成骑车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据悉,此案是最高院新规实施后北京首例醉驾出车祸不再“免赔”案。
2012年8月10日22时45分许,司机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先生,造成刘先生死亡。经酒精检测,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1.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交管部门认定,付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
事故发生后,死者刘先生的家人将付某所驾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付某车辆所投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先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等共计12万元。
此案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也承认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司机付某属于醉酒后驾车,按现行《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醉酒、吸毒、无证驾驶及司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因司机违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机动车驾驶人付某虽系醉酒后驾车,但根据2012年年底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交强险赔偿了死伤者损失之后,可以向违法驾车的司机进行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判决后,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说,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